技术发展 警惕AI换脸等新型网络侵权
随着图像处理技能、人工智能技能不断发展,危害肖像权方式呈现出与新技能、新场景相结合趋势。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同时要警惕AI换脸等新型网络侵权。
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庭长赵长新表示,肖像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基本内容,民法典对人格权独立成编,表现了对人格尊严的庄严确认与严厉维护。网络技能的发展使肖像获取愈加容易,传播愈加敏捷,一起使用信息网络危害肖像权的案子近年来也急速攀升。
据介绍,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来,会集审理北京市辖区内使用信息网络危害肖像权案子。数据显示,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使用网络危害人格权胶葛6284件,其间涉网危害肖像权胶葛4109件,占比约65.4%。
值得注意的是,在网络环境中,越来越多危害肖像权行为更为荫蔽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危害肖像权胶葛中,约50.8%的侵权行为方式以软文广告形式出现,其间微信大众号中的“软广”宣扬占比最多,软文广告和在网络店肆中售卖明星同款产品现象尤为突出。
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统计,在涉网危害肖像权案子判定中,每案原告诉请危害赔偿金额均值近30万元,可是每案实践判定支持危害赔偿金额均值缺乏5万元。导致较大距离主要原因有:权利人对其知名度举证缺乏;权利人对其实践丢失和侵权行为人取得利益举证缺乏。
赵长新主张,肖像权利人可主动采纳技能手段检索肖像被使用情况,及时保全侵权依据,重视收集、保存有助于证明自己社会知名度的依据,一旦涉诉,积极提交丢失证明的依据或与侵权危害结果相关依据,如产品交易量、文章阅览量、侵权持续时间等,为法官酌情确定财产危害赔偿金额供给参考。一起,各类网络平台要增强法治观念,积极使用技能手段,建立智能防控、辨认、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机制,预防和削减平台中侵权现象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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